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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  告 洪雅慧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,3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