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
原 告 洪雅慧
訴訟
代理人 劉志賢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理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,3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冠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