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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  告 陳孟涵 被   告 東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。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:「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。」,經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 ,係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涉訟,依上開規定,應暫免徵收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2/3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參佰參拾參元(計 算式:裁判費1,000元x1/3=33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筱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