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4號
原 告 陳孟涵
被 告 東橙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靜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。
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:「因確
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
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。」,經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
,係因給付工資、資遣費涉訟,依
上開規定,應暫免徵收民事訴
訟法所定裁判費2/3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參佰參拾參元(計
算式:裁判費1,000元x1/3=33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惠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鄧筱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