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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  告 羅淑芬 被   告 康和皇家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: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。」。經查,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高薪低報、 資遣費及加班費等費用差額新臺幣(下同)12萬8,808 元,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330 元,惟依上開規定,暫免徵收2/3 後,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43 元(計算式:1,330 元×1/3 =443 元;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元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