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   告 陳金聰       劉修源       馬偉勝       江興國       江興華       石安宇       陳印成       吳國宏       曾圖宏       高文琪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被   告 永明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簪 法定代理人 賴立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為勞動事件法第12 條所明定。經查,本件係原告十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,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,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,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,合併在同一訴 訟程序而已,論其實質,仍為數當事人、數事件之「數訴」,非 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,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 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。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 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,暨應繳裁 判費如附表所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: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原 告│  聲明請求項目(新臺幣)  │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(新臺幣)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陳金聰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3,090 元        │ │   │休未休工資128,450 元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1,030 元│ │  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157,854 元│【計算式:3,090 -(3,090 元×2/3 )=│ │  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1,03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     │ │   │總計286,304 元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劉修源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770 元        │ │   │休未休工資96,621元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590 元【│ │  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65,279 元 │計算式:1,770 -(1,770 元×2/3 )= │ │  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9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      │ │   │總計161,900 元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馬偉勝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660 元        │ │   │休未休工資68,283元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553 元【│ │  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87,610 元 │計算式:1,660 -(1,660 元×2/3 )= │ │  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53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      │ │   │總計155,893 元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江興國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770 元        │ │   │休未休工資64,270元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590 元【│ │  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100,760元 │計算式:1,770 -(1,770 元×2/3 )= │ │  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9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      │ │   │總計165,030 元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江興華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550 元        │ │   │休未休工資60,051元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元517 【│ │  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82,472 元 │計算式:1,550 -(1,550 元×2/3 )= │ │  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1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      │ │   │總計142,523 元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石安宇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110元         │ │   │休未休工資100,661元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370 元【│ │   │總計100,661 元       │計算式:1,110 -(1,110 元×2/3 )=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37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  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陳印成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110 元        │ │   │休未休工資40,900元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370 元【│ │  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61,052 元 │計算式:1,110 -(1,110 元×2/3 )= │ │  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37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      │ │   │總計101,952 元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吳國宏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660 元        │ │   │休未休工資77,059元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553 元【│ │  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74,391元 │計算式:1,660 -(1,660 元×2/3 )= │ │  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53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      │ │   │總計151,450 元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曾圖宏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660 元        │ │   │休未休工資82,168元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553 元【│ │  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75,401元 │計算式:1,660 -(1,660 元×2/3 )= │ │  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53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      │ │   │總計157,569 元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高文琪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000 元        │ │   │休未休工資67,009元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333 元【│ │   │總計67,009 元        │計算式:1,000 -(1,000 元×2/3 )=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333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      │ │   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