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5號
原 告 陳金聰
劉修源
馬偉勝
江興國
江興華
石安宇
陳印成
吳國宏
曾圖宏
高文琪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詹豐吉
律師
複 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
被 告 永明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
簪
法定代理人 賴立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
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為勞動事件法第12
條所明定。
經查,
本件係原告十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工資等
事件,係
法律關係種類相同,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
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,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,合併在同一訴
訟程序而已,論其實質,仍為數當事人、數事件之「數訴」,
非
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,不得
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
段規定合併計算其
訴訟標的金額。
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
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,
暨應繳裁
判費如附表所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周子鈺
附表:
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原 告│ 聲明請求項目(新臺幣) │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(新臺幣)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陳金聰│30日預告
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3,090 元 │
│ │休未休工資128,450 元 │ │
│ │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1,030 元│
│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157,854 元│【計算式:3,090 -(3,090 元×2/3 )=│
│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1,03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│
│ │總計286,304 元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劉修源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770 元 │
│ │休未休工資96,621元 │ │
│ │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590 元【│
│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65,279 元 │計算式:1,770 -(1,770 元×2/3 )= │
│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9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│
│ │總計161,900 元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馬偉勝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660 元 │
│ │休未休工資68,283元 │ │
│ │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553 元【│
│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87,610 元 │計算式:1,660 -(1,660 元×2/3 )= │
│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53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│
│ │總計155,893 元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江興國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770 元 │
│ │休未休工資64,270元 │ │
│ │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590 元【│
│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100,760元 │計算式:1,770 -(1,770 元×2/3 )= │
│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9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│
│ │總計165,030 元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江興華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550 元 │
│ │休未休工資60,051元 │ │
│ │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元517 【│
│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82,472 元 │計算式:1,550 -(1,550 元×2/3 )= │
│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17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│
│ │總計142,523 元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石安宇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110元 │
│ │休未休工資100,661元 │ │
│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370 元【│
│ │總計100,661 元 │計算式:1,110 -(1,110 元×2/3 )= │
│ │ │37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陳印成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110 元 │
│ │休未休工資40,900元 │ │
│ │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370 元【│
│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61,052 元 │計算式:1,110 -(1,110 元×2/3 )= │
│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37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│
│ │總計101,952 元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吳國宏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660 元 │
│ │休未休工資77,059元 │ │
│ │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553 元【│
│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74,391元 │計算式:1,660 -(1,660 元×2/3 )= │
│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53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│
│ │總計151,450 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曾圖宏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660 元 │
│ │休未休工資82,168元 │ │
│ │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553 元【│
│ │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75,401元 │計算式:1,660 -(1,660 元×2/3 )= │
│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553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│
│ │總計157,569 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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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高文琪│30日預告期間工資及108 年間特│本應徵收裁判費1,000 元 │
│ │休未休工資67,009元 │ │
│ 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暫免徵收裁判費後,應繳納裁判費333 元【│
│ │總計67,009 元 │計算式:1,000 -(1,000 元×2/3 )= │
│ │ │333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 │
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