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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88號 原   告 陳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技威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(下同)貳拾貳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,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 因給付工資、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佰 壹拾元(計算式:2,430元×1/3=81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