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8號
原 告 陳志榮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安技威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
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
,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
新臺幣(下同)貳拾貳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,
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
因給付工資、退休金及
資遣費涉訟,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
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,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佰
壹拾元(計算式:2,430元×1/3=81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