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9號
原 告 曹䕒凌
訴訟
代理人 古宏彬
律師
被 告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
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
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
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
萬元徵收九十元,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
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,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
額數,加徵十分之一,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、臺灣高等法
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501,
080 元(計算式:醫療費用補償2,580 元+喪葬費補償166,
500 元+死亡補償1,332,000 元=1,501,080 元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5,9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15,949
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如原告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向本院
聲請訴訟救
助獲准時,可暫時免繳納第二項的裁判費,但應先向本院陳
報已為聲請訴訟救助。之後如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時,即須
依第二項說明繳納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