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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原   告 林皆助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捷流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中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      許樹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