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勞訴字第1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鋐信金屬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淑貞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蕭錦珠、詹偉新間因請求給付工
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
臺幣(下同)伍拾貳萬壹仟伍佰零陸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捌仟
伍佰玖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