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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瑞利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興 被 上訴人 高正木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  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、第77   條之16、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  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  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  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自明。 二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   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  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,上訴   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9,041 元,依民事訴   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   費11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  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   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