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原   告 郭曜禎 被   告 禾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2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 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