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勞訴字第15號
原 告 CHAN JOAN LAPINA
訴訟
代理人 賴淑玲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集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桂英
訴訟代理人 郭昌凱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上午十一
時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