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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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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原   告 李祥豪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被   告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霞 被   告 何慶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兩造同意如有訴訟之必要,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,有被告提出之員工服務契約書第12條第4項可 按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