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勞訴字第167號
原 告 詹儒宗
訴訟
代理人 盧美如
律師
原 告 方冠中
兼訴訟代理 詹儒宗
人
被 告 新騏花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新文
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
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