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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  告 詹儒宗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 原   告 方冠中 兼訴訟代理 詹儒宗 人 被   告 新騏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新文 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