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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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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原   告 許天鎰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被   告 承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錦龍 兼法定 代 理 人 楊煥裕 被   告 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劉鑫錐 被   告 威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許根樹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呈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 十五分,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