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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錡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峻丞 被 上訴人 林佳榮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,  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  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 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  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  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自明。 二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89 號損  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   訴費用,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。經查,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第   一、二項為:「一、原判決廢棄。二、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   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。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  項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  )2,366,450 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,694元,未據上訴   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 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   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