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勞訴字第189號
上 訴 人 錡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峻丞
被
上訴人 林佳榮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
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
裁判費,
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
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
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
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
觀諸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自明。
二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89 號
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上
訴費用,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。
經查,上訴人上
訴之聲明第
一、二項為:「一、原判決廢棄。二、
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
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。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
項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366,450 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,694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周子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