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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原   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      姚妤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義堂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僅繳納調解聲 請費新台幣(下同)貳仟元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幾給付其叁 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叁佰叁 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,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叁萬肆仟壹 佰陸拾伍元,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後,原告尚 應補繳裁判費叁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