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勞訴字第193號
原 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敏華
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
律師
姚妤嬙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蔡義堂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僅繳納調解
聲
請費新台幣(下同)貳仟元。查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幾給付其叁
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,則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叁佰叁
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,應繳納之第一審
裁判費為叁萬肆仟壹
佰陸拾伍元,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後,原告尚
應補繳裁判費叁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