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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1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信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義堂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叁佰叁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 佰肆拾柒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月  26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月  2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奎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