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陳瓊祥因109年度勞訴字第228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玖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參仟壹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