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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冠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屏 訴訟代理人 盧又瑄 相 對 人 喻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上午十一 時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