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勞訴字第62號
原 告 游祥龍
蘇飛妃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任順
律師
被 告 裕資塑膠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錦龍
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
蔡宜衡律師
林宜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
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再開辯論原因:原告請求金額即附表A、B仍有部分尚待確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