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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  告 游祥龍       蘇飛妃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 被   告 裕資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龍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      蔡宜衡律師       林宜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再開辯論原因:原告請求金額即附表A、B仍有部分尚待確認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