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
勞訴字第81號
原 告 林萬億
被 告 魚麗彩色製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郁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9
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
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
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
裁
判費,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,上訴人業於109年
11月2日因寄存送達而收受裁定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按,茲
已逾限,仍未遵行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隆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