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○綾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詩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跑山獸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羅勃依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上訴人吳○綾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35 萬2,550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,546 元(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),復 上訴人王○涵之上訴利益為2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, 200 元(參萬壹仟貳佰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吳○綾及王○涵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