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0號
聲 請 人 邱文賢
聲 請 人 林偉欽
聲 請 人 黃雅平
聲 請 人 朱梅英
聲 請 人 林美瓊
聲 請 人 曹昌祥
聲 請 人 李永淞
聲 請 人 羅敦榮
聲 請 人 張秋燕
聲 請 人 曾兆弘
聲 請 人 彭郁雅
聲 請 人 鄭胡麗珍
聲 請 人 陳文戎
聲 請 人 林雲鶴
聲 請 人 林淑卿
共 同
代 理 人 游嵥彥
律師
相 對 人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美貞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徐坤光會計師(新竹縣○○市○○○街○段○○○號)為相對
人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永美科技材
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○三年七月起
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
形(詳如附表)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繼續六個月以上,
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
東,得檢附理由、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,聲請法院選派檢查
人,於必要範圍內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、財產情形、特定事
項、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,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1聲請人等自民國103年7月起即為相對人之股東,迄今持有相
對人共計0000000股,聲請人等持有約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
總數00000000股之百分之4,是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
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無疑。
2
詎料,聲請人等投資相對人後,多年來未接獲相對人召開股
東會之通知,致聲請人等無從瞭解公司營運情況,不僅多年
來未見各年度的營業報告及
監察人查核決算表冊報告,且聲
請人亦未能充分行使股東權以承認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
表。甚且,相對人自104年辦理增資,聲請人等出資入股後
虧損連連,隔年(105年)8月隨即變更簽證會計師,且會計
(財務)主管又有大幅的異動,甚至於105年12月相對人大
陸子公司解散、清算,而最令人無法理解的是,相對人甚且
於107年3月撤銷公司公開發行事宜,無異是在短短的不到3
年裡,聲請人等之投資即遭莫名的坑殺。
嗣後,聲請人等多
次聯繫相對人及負責人劉美貞,請其就公司營運狀況對聲請
人等加以說明,然負責人劉美貞仍無意就聲請人等之疑慮具
體說明,聲請人等僅得以書面請求查閱財務業務文件,先於
109年4月9日以109(睿均)字第0000000000號律師函通知相
對人、負責人劉美貞及各相關董事,均未有任何回應,後又
於109年8月4日以0000000000號律師函通知相對人、負責人
劉美貞及各相關董事,孰料,聲請人委託之代理人至相對人
營業處所,竟發現相對人早已不在登記地址營業,不知去向
,令聲請人等震驚萬分。
3又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書(發文字號:金管證審罰字
第0000000000號),相對人公告申報之104年度財務報告,
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,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
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
計主管簽名或蓋章,受處分人為該公司行為之負責人,核有
過失,遭裁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,為免相對人之營運及資金
運用淪為公司負責人劉美貞一人黑箱作業,自有選派檢查人
檢查相對人之業務、財產狀況之必要,以維護聲請人等股東
權益,
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選派檢查人,檢
查相對人自103年7月至今如附表所示之項目等語。
三、相對人就本件聲請事件未提出任何意見。
四、
經查:
1聲請人等自民國103年7月起即為相對人之股東,迄今持有相
對人共計0000000股,聲請人等持有約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
總數00000000股之百分之4
等情,
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
名簿為憑,經本院發文詢問相對人,相對人不為爭執,是聲
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
上之股東無疑。
2次查,聲請人主張:其等多次聯繫相對人及負責人劉美貞,
請其就公司營運狀況對聲請人等加以說明,然負責人劉美貞
仍無意就聲請人等之疑慮具體說明,聲請人等僅得以書面請
求查閱財務業務文件,先於109年4月9日以109(睿均)字第
0000000000號律師函通知相對人、負責人劉美貞及各相關董
事,均未有任何回應,後又於109年8月4日以0000000000號
律師函通知相對人、負責人劉美貞及各相關董事,孰料,聲
請人委託之代理人至相對人營業處所,竟發現相對人早已不
在登記地址營業,不知去向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律師函、
照片為證,
堪信屬實。
3聲請人又主張: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書(發文字號:
金管證審罰字第0000000000號),相對人公告申報之104年
度財務報告,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,由符合發
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
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,受處分人為該公司行為之
負責人,核有過失,遭裁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乙節,業據聲
請人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處書供參,聲請人既檢附理
由並提出相關事證說明,
堪認本件有選派檢查人釐清相對人
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必要。
五、關於檢查人之人選,經本院
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
師公會推薦
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,該會推薦徐
坤光會計師擔任,有該會109年10月15日會總字第1090429號
函在卷
可稽。徐坤光會計師亦願任本件之檢查人,有本院公
務電話
記錄可稽。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,選派徐坤
光會計師為檢查人,以檢查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、財產情
形,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會計帳簿、
表冊、報表及憑證等資料以供檢查。至於檢查人之
報酬,依
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規定,應由相對人負擔,
附此敘明
六、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
附 表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檢 查 項 目 │
│號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3年度至今之公司業務相關所有合約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3年度至今之傳票及原始入帳憑證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3年度至今之存摺
正本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3年度至今之零用金撥補明細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3年度至今之財產目錄及未攤銷費用明細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3年度至今之
營業稅申報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3年度至今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申報書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103年度至今之短期投資明細及證明文件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103年度至今之統一發票存根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103年度至今之歷次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所檢附之相關文件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│103年度至今之薪資清冊及轉存匯付相關證明文件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│103年度至今之其他檢查人執行查核時要求相對人公司提 │
│ │出之一切文件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頌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