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解任檢查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王天來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      蔡文玲律師 相 對 人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簡敏秋會計師所任相對人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 解任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就相對人泰德利股份有 限公司選派檢查人,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字第64號裁定選 派簡敏秋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,而聲請人與相對人 近日已達成協議,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之必要,爰具狀撤回上開選派檢查人之聲請,並 聲請解任簡敏秋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等語。 二、按關於檢查人之選任,依公司法相關規定,公司本身並無選 任權或聲請選任權。而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、民國107年 11月1日修正施行前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:「繼續1年以 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,得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」(107年11月1 日修正施行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:「繼續6個月以上 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,得檢附理由、 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,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於必要範圍內 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、財產情形、特定事項、特定交易文件 及紀錄」)此項少數股東之檢查權,係為保障少數股東得於 一定要件下檢查、瞭解公司業務、帳目及財產情形,始規定 此項聲請法院裁定選派檢查人之權限,顯見股東檢查權之行 使,事實上即係透過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限,予以 落實。而此一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限,既屬於股東 所享有,則如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之必要時,亦當應賦與原聲請股東得聲請法院解任檢查人之 權限。 三、經查,本院前於103年10月2日依聲請人之聲請,以103年度 司字第64號裁定選派簡敏秋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, 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1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務情形等情,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查明無訛。聲請人既稱現欲撤回選派 檢查人之聲請,並聲請解任簡敏秋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,顯 見聲請人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,尚無不合, 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碧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