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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裁定公司解散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司字第57號 抗 告 人 王彩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歐美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 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6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57號裁定提 起抗告。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,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 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抗告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0  年  5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丞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