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號
聲 請 人 林崇先會計師
相 對 人 艾克斯運動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世緯
上列
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林崇先會計師所任相對人艾克斯運動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
務應予解任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6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
相對人之檢查人,而聲請人初步瞭解相對人之帳務處理後,
得知其年度申報稅務機關之資料與相對人之實際收支並
非一
致,因此需針對相對人之實際金流
勾稽核對方能提出意見,
其所耗費之時間人力較一般年度查核更多,相對人僅以一般
年度查核工作之公費來類比當然認為過高而無法接受。又10
9 年度司字第6 號選派檢查人案件之聲請人戴見榮,不願代
墊聲請人預列之公費,
乃擔心未來需透過訴訟方式方能取回
款項,此檢查案取得利益者為聲請人戴見榮,其連預先代墊
亦不願意,僅思將所有風險由第三方承擔而僅享受利益,聲
請人為
第三人更不應除付出人力時間及專業知識外,還要承
擔此風險,相對人不願意認同此公費,聲請人亦不強求,亦
不願無償為此工作,既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,唯有解除委任
關係一途,
爰聲請解除聲請人為檢查人之委任關係等語。
二、
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
財產情形,乃法院委任其處理一定事務,其允為處理之契約
,性質上應屬
民法上之委任,或應類推
委任契約之規定,次
按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,
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
委任契約。
經查,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以109 年度司
字第6 號裁定,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有該裁定在
卷
可稽。又聲請人前於109 年9 月25日前往相對人進行檢查
工作之資料清點及初步公司狀況諮詢瞭解,相對人並未能完
整提供,聲請人至今
猶未能進行相關檢查工作
等情,有聲請
人之109 年9 月30日廣檢字第1090903 號、109 年11月11日
廣檢字第1091101 號函文在卷
可憑,
堪認聲請人因無法獲得
相關配合之協力行為,已致聲請人難以執行檢查人之職務,
且聲請人已有辭任之意思,自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,應許
其解任之聲請。從而,聲請人為
本件聲請,尚無不合,應予
准許,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