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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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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裁定公司解散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司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彭淑蓮 代 理 人 林茂弘律師 相 對 人 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兆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所 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關於「蔡茂盛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蔡 兆盛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