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號
聲 請 人 楊惠芬
相 對 人 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錢志孝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
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又依
非
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,前開移送管轄之規定於
非訟事件準用
之。
二、查
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會計
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則依
上開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之規定
,本件聲請選派
清算人事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。而相對人之登記所在地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
3 樓之5 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
可稽,
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
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自有未合,
顯有違誤,
爰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佳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