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50號
債 權 人 標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振榮
債 務 人 祈恩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芳嘉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捌萬玖仟叁
佰壹拾貳元,及其中壹拾陸萬叁仟壹佰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
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
其中貳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
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