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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31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大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麗瀅 人           樓 債 務 人 田景耆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壹佰捌拾萬叁仟   捌佰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