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亮溪
債 務 人 大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麗瀅
人 樓
債 務 人 田景耆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壹佰捌拾萬叁仟
捌佰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