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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78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筌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智翔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伍拾柒萬壹仟叁   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   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,按上開利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 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