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8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利明献
代 理 人 周柏成
債 務 人 筌揚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劉智翔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伍拾柒萬壹仟叁
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
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
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
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