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92號
債 權 人 軒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家慶
債 務 人 鴻宸行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珮彣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㈡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叁仟壹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。
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