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42號
債 權 人 奇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OOO
債 務 人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浚洋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叁萬零柒拾伍元
,及其中叁拾叁萬捌仟柒佰零肆元,自附表
所載發票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其中伍拾玖萬壹仟
叁佰柒拾壹元,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