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0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涂元光
債 務 人 中興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則威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
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8年09月止,共
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,400元正,
迭經催繳,
迄未清償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。
釋明文件: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