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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6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靖聖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鋒 債 務 人 旭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玉堂 債 務 人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 一、債務人旭日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   拾伍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   叁仟陸佰陸拾叁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  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