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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9號 債 權 人 新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瑞鎮 以上債權人債務人崴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通 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月31日送達於債 權人(寄存送達生效之日)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債權人 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