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22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21號 債 權 人 新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瑞鎮 債 務 人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捌仟零伍拾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 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 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