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21號
債 權 人 新瑞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瑞鎮
債 務 人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捌仟零伍拾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