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75號
債 權 人 日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棟國
債 務 人 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思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佰玖拾貳萬柒仟玖
佰捌拾捌元,其中:
(一)陸拾壹萬貳仟零肆拾伍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
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(二)柒拾柒萬叁仟零陸拾貳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
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(三)陸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(四)陸拾伍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(五)陸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(六)陸拾伍萬陸仟零肆拾貳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
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債務人並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