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
債 權 人 星晴錶業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震傑
以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劉世恩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
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
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
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
2 項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
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
非僅指
聲
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
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
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
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
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世恩發給支付命令,
經查,依附
卷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劉世恩於民國88年6 月
10出生,於簽發
系爭商品現金分期付款合約書時,為限制
行
為能力人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
日內補正得其
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,債權人已
於109 年1 月30日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未
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
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回其聲請
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