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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星晴錶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震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世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 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2 項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 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 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 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 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 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世恩發給支付命令,經查,依附 卷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劉世恩於民國88年6 月 10出生,於簽發系爭商品現金分期付款合約書時,為限制行 為能力人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 日內補正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,債權人已 於109 年1 月30日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未 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回其聲請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 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