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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9號 債 權 人 喬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智 債 務 人 鄭有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債務人簽字之借款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有如主張之借款   存在之釋明證據( 附件契約書明文約定經甲乙兩方簽字後生   效,但無債務人即乙方之簽字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