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9號
債 權 人 喬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明智
債 務 人 鄭有旗
上列
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債務人簽字之借款契約書或其他足資釋明有如主張之借款
存在之釋明證據( 附件契約書明文約定經甲乙兩方簽字後生
效,但無債務人即乙方之簽字) 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