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15號
債 權 人 MARUWA CO., LTD
法定
代理人 後藤孝市
代 理 人 台灣丸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後藤孝市
債 務 人 晶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馮國昌
律師
即
清算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美金肆仟伍佰伍拾元,並賠償
督促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