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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0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5號 債 權 人 仕銓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葉 債 務 人 鱻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森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,特此 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已依工程合約完成驗收而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工程契約價金   之釋明證據(如經債務人簽名之驗收單等)。   ( 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: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   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   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)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