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30號
債 權 人 順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貴
債 務 人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榮華
債 務 人 闕榮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拾肆萬柒仟叁
佰陸拾玖元,及其中叁萬貳仟零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
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及其中柒拾壹萬伍仟叁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
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