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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99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9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渶得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姿君 人 債 務 人 黃玉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伍拾叁萬叁仟零   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  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 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