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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415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 債 權 人 德隆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培剛 債 務 人 健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健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    (一) 新臺幣(下同)柒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      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      計算之利息。    (二) 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