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振芳
債 務 人 懋協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賴俊雄
人
債 務 人 賴洪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貳佰貳拾叁萬肆
仟陸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,與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