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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22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務 人 懋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俊雄 人 債 務 人 賴洪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(下同)貳佰貳拾叁萬肆   仟陸佰零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,與其逾期在六個  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