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17號
債 權 人 捷昌國際物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顧家寶
債 務 人 希望城市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江美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叁萬陸仟捌佰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