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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15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59號 債 權 人 鴻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鐘 債 務 人 楊民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玖萬壹仟貳佰伍   拾元,及其中:   (一)貳拾叁萬肆仟伍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    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  (二)壹拾伍萬陸仟柒佰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  (三)陸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  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