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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47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72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圓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沛霖 債 務 人 黃沛霖 債 務 人 江寶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柒拾陸萬柒   仟肆佰玖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  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,按上開年利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  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