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47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7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郁 債 務 人 圓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沛霖 人 債 務 人 江寶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叁拾叁萬捌   仟壹佰伍拾捌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 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